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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群、王年孩、王豆豆、王林恒与张一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王年孩,王豆豆,王林恒,张一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群,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年孩,女,192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豆豆,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林恒,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一萌,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群、王年孩、王豆豆、王林恒申请执行张一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群、王年孩、王豆豆、王林恒与被执行人张一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群、王年孩、王豆豆、王林恒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