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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47号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红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大柳滩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17元,减半收取44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相庆二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