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桂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生,桂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生,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原桂阳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住所地桂阳县四大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素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愚,该局干部。再审申请人陈文生因与被申请人桂阳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湘10民终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陈文生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九)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支持自己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文生申请再审提出的“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没有具体的事实指向,因此,再审申请人陈文生申请再审提出的“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再审申请人陈文生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本案系因桂阳县人民政府在对原桂阳宾馆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文生提起本案诉讼所提的请求,应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文生的起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陈文生申请再审提出的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上述意见,再审申请人陈文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九)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建华审 判 员 方 晶审 判 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