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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2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虞冠亮、虞冠锡等与陈文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冠亮,虞冠锡,虞冠者,陈文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2748号之一原告虞冠亮,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虞冠锡,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虞冠者,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述三位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晓洪、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娒,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虞冠亮、虞冠锡、虞冠者与被告陈文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三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投资本金739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原告虞冠锡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接触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介绍投资项目即跨界通,承诺只要将钱投资此项目,投资1万元,2个月后可分4万元收益,以此类推。为此三位原告先后将73.9万元交由被告投资该项目。但约定日期到来后,被告没有向三位原告支付任何收益,而且本金也分文未归还。嗣后,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由被告分期退还三位原告本金73.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文娒以承诺高额回报为手段,吸收三原告等人投资跨界通,金额巨大,已明显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虞冠亮、虞冠锡、虞冠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爱福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亮?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