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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张奎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张奎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65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分公司职工。被告:张奎英,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奎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翟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世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