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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欧阳东与周玉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东,周玉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东。被执行人:周玉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东与被执行人周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玉铭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兑现款475200元、受理费4142元、执行费709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玉铭和陈水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金田路嘉禾大市场某栋某房于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查封,该房系周玉铭唯一的住房,且于2014年12月22日抵押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贷款250000元。2017年5月1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周玉铭的工资帐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玉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1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