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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纯楷与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7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军,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85号2层。法定代表人:杨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2.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6.0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余款626.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启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