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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0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苏海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骏发运输有限公司,苏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骏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沈,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苏海峰,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骏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海峰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将粤A×××××号车辆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苏海峰名下的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共7449.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海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涉案车辆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该车辆现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执行人及车辆去向不明。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汽车过户需要车辆在现场才能办理,所以本案无法办理车辆过户。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韩升忠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