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养枝、李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养枝,李军,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7号之一申请人:李养枝,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李军,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孟涛,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申请人李养枝、李军与被申请人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养枝、李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孟涛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孟涛提供了20000元的财产担保,并申请解除对豫N×××××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涛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37号申请人:李养枝,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陵园路商品楼1号组。身份证号:410225195905250010。申请人:李军,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山河佳苑7幢303室。身份证号:410225198201270084。被申请人:孟涛,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宁逻新村12号。身份证号:412324197209130111。申请人李养枝、李军与被申请人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养枝、李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涛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李养枝、李军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养枝、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涛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毕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