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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张宇欣、郭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张宇欣,郭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010号原告:张素兰,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发,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欣,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郭良,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兰诉被告张宇欣、郭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回对被告张宇欣、郭良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