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张宇欣、郭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张宇欣,郭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010号原告:张素兰,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发,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欣,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郭良,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兰诉被告张宇欣、郭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回对被告张宇欣、郭良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