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依斯特广告有限公司、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依斯特广告有限公司,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号。负责人:赵连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41号。法定代表人:闫而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凤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广告有限公司、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的(1999)大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2017)辽02执恢372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2017)辽02执恢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