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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晋淮建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晋淮建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782号申请人:淮南市晋淮建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卧园路。法定代表人:潘秀萍,机构代码:91340400557845916R。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庆,机构代码:91330681146211222X。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梵尼希亚2A-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王旭军,机构代码:913401006629118907。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南市晋淮建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南市晋淮建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大治市益达鑫置业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185383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同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在大治市益达鑫置业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18538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