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谭明与金朝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金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瑶族,住中山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旭,谢映峰。被执行人:金朝阳,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金朝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26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82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