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乌鲁木齐晚报社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乌鲁木齐晚报社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387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乌鲁木齐晚报社。法定代表人:张培峰,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诉被告乌鲁木齐晚报社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共计20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