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怀滕、王少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滕,王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怀滕,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王少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怀滕与被执行人王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怀滕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