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对东辽县民政局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民政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183号起诉人:东辽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宋英本,系该单位局长。2017年8月23日,本院收到东辽县民政局的起诉状。起诉人东辽县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辽源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辽县民政局返还不当得利17330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东辽县民政局与辽源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东辽县连泉村任家街的“东辽县社会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老年养护楼”工程,工程款分期支付,总额由工程决算确认。2014年10月11日,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在此过程中原告共向被告预付工程款14462135.00元。2016年5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及东辽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共同对工程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为12729075.00元。原告向被告追索返还超额收取工程款173306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辽县民政局诉辽源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辽源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对东辽县民政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东辽县民政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秉旭审判员 李白山审判员 刘晔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艺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