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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诉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83号原告: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刘某,男。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某乡刘某农资经销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