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锡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256号原告:陈锡发,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展,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原告陈锡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锡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703.75元,减半收取851.88元,由原告陈锡发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