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卢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卢丽平,陈金秀,卢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094号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地址:安远县东江大桥西侧。负责人:许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隆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卢丽平,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申请人:陈金秀,女,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申请人:卢利华,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与被申请人卢丽平、陈金秀、卢利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丽平位于安远县镇岗乡镇岗圩商住楼、卢利华位于安远怡新花园B402室房屋共计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卢丽平、卢利华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威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