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戴东明、戴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戴东明,戴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762号原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甫路9号旺江一品花苑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陶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奋民,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东明,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东明、戴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1元,减半收取37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禹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