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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文海与臧阿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海,臧阿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595号原告:黄文海,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林海,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阿豹,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海与被告臧阿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文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