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文海与臧阿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海,臧阿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595号原告:黄文海,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林海,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阿豹,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海与被告臧阿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文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