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齐红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徐军,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408号之一原告:齐红君,女,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住临清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被告:徐军,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被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东窑村。法定代表人:高连德。被告:临清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外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红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徐军、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