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卢某经朋友史某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段某位于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葡萄园内的32棵树木。同年12月18日,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柴某伐树,并于次日雇用牛某的铲车和武某的车辆,将树木装车运输,行至济源市北环路段时被济源市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7.7021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将被伐树木32根扣押,并扣押了红色油锯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史某、段某、柴某、牛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东许村委会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材积达17.70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伐木工具红色油锯2台、树木32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