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华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145号被执行人:申华国,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镇雄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申华国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华国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无京东、财付通、阿里巴巴账户开���信息,无工商、车辆、船舶、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申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军育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颖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