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志力与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力,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484号之一原告:丁志力被告: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力与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作出(2017)鲁0212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告韩斌在青岛市资源投资开发公司享有的债权80万元。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该债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斌在青岛市资源投资开发公司享有的债权8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惟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