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敦通拉嘎、乌兰其木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敖敦通拉嘎,乌兰其木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160号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陈巴尔虎旗巴尔虎新天地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乌日根图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刚,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敖敦通拉嘎,男,1983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乌兰其木格,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敦通拉嘎、乌兰其木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