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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陈绍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陈绍强,任轶群,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甲负责人周范,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绍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任轶群,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内西谷村。法定代表人陈绍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绍强、任轶群、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第20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第20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