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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博某科目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25号罪犯博某科目,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彝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426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博某科目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博某科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447分。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博某科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博某科目减去有期徒刑十九日,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