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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姚小侠与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侠,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姚小侠,女。被执行人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小侠与被执行人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现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