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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鹏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鹏鹰,李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8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81MB0209971T。负责人李雪章,主任。被执行人徐鹏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被执行人李利琴,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徐鹏鹰、李利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13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鹏鹰、李利琴属农业户口,均系初婚,双方为非独生子女,于2008年12月1日结婚。2009年11月14日生育一男,2011年6月2日生育一男,2013年5月7日生育一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认为两被执行人2013年5月7日生育一男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3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4000元。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徐鹏鹰、李利琴征收社会抚养费28000元(4000元×3.5×2人)。被执行人徐鹏鹰、李利琴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徐鹏鹰、李利琴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