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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本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6时许,在塔山街道办事处南岸余家村417号,袁某家做门楼,但潘某认为袁某家占用了公共用地,于是前去阻拦,阻拦过程中袁某和被告人潘某发生口角,之后袁某用指甲抓了潘某的脸部,并抓扯潘某的头发,潘某也同时对袁某进行殴打,左手抓扯袁某的头发,右手手掌击打袁某左边脸部靠耳朵位置,导致袁某受伤,后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袁某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16时许,因袁某家做门楼占用了公共地方且还没有经村委会谈好,其就去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就将她们家门楼上的一块砖扳掉了,袁某就冲过来打她,她和袁某互相抓脸扯头发并打到了袁某的左耳朵。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16时许,她家在做门楼,隔壁的潘某就不让她家做,后潘某将她家新做的门楼的砖头给推倒了一点,其就过去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双方就发生了肢体冲突,潘某过来抓扯我的头发,并且拳头打击了他的脸部,她的伤是潘某造成的。3、证人余小妹的证言,证实因袁某家做门楼占到了公共用地,其和潘某等人去阻拦,随后双方发生了冲突。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袁某被隔壁的潘某给按在地上,她们俩互相扯着头发,一旁的余小妹也在旁边帮忙,都是互相抓扯着的。5、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袁某家做门楼占到了公共用地,我家里人就过去阻拦,在阻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6、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家里帮忙做门楼的时候,隔壁的余某1一家就来阻拦,当时看到其老婆袁某睡在地上,潘某在用手抓他老婆头发。7、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实袁某家做门楼占到了公共用地,我家里人就过去阻拦,在阻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家与袁某家因做门楼的问题发生了打架,袁某和潘某两人动了手打架,互相抓扯头发抓脸。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袁某家做门楼,被隔壁的人拽下架子摔到地上,后袁某与潘某两家发生了打架,袁某和潘某两人互相拉扯头发、抓脸部。10、(乐)公(法)鉴(活)字[2017]1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袁某左耳鼓膜穿孔,伤情为轻伤二级。11、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号/住院号300002410446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袁某左耳鼓膜穿孔。12、乐平市大连医院出院记录,证实袁某因打架后住院治疗。1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对故意伤害袁某一事供认不讳。14、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犯罪时已成年且无前科。15、乐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4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袁某发生冲突,并造成被害人袁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同时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武超审 判 员  徐娇君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