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93号罪犯李东,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3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内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自贡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2017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作出(2017)省自监减字第27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受到减刑奖励以后,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的学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态度端正,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职任务,利用休息时间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坚持如实向公安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无违规行为发生,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东在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考核期内,累计获得积分转化表扬3个,该犯3个表扬起报,起报幅度为6个月,自贡监狱建议报请减刑幅度六个月。另查明,罪犯李东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至今未执行,该犯在考核期内总支出2815.67元,月均消费112.63元,个人账上余额为104.90元,可视为无履行能力。2005年6月24日,罪犯李东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李东系累犯,并系毒品再犯,且罚金10000元至今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雅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