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新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立,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亚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20时5分许,被告人王新立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车沿静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轩路与育才路口处时,未按信号灯通行,与沿育才路由南向北右转弯行驶的艾某(女,27岁,现住曲阜市)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8月12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新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2.0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新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新立在现场等待至出警民警到达,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新立赔偿被害人艾某共计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艾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新立的供述与辩解,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lOO毫升以上,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达,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元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