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柱申请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柱,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1323民督137号申请人:刘柱,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二期(九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柱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1847元,申请人提供201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184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柱1847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