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二娟与谷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娟,谷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3694号原告:王二娟,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谷海国,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王二娟诉被告谷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海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二娟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谷海国偿还欠款8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农历8月初10,被告以做绿化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承诺20天还。原告觉得金额不大,彼此又比较熟,当时没让被告打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再推脱,于2017年1月16日给原告补了欠条一张。现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谷海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8月初10,被告以做绿化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承诺20天还。原告觉得金额不大,彼此又比较熟,当时没让被告打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再推脱,于2017年1月16日给原告补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如下:“欠王二娟8000元整欠人谷海国201716号2017,1月16号”。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被告谷海国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谷海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王二娟所提交的欠条为书证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王二娟要求被告谷海国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海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二娟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谷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