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11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邱宁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邱宁光,叶家悦,张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1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勇刚,行长。被执行人邱宁光,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叶家悦,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珊,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宁光、叶家悦、张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宁光、叶家悦、张珊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叶家悦所有的贵港市××××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801号、9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78号)。上述房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不愿以物抵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裁定对上述涉案房产进行公开变卖。2017年7月27日竞买人彭妮(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89904元的变卖价竞得贵港市××××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8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执第11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家悦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196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801号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叶家悦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196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801号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归买受人彭妮(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彭妮(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法律效果由买受人彭妮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宝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