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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田德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虹,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