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翟起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235号之一移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翟起超(41282519771119101X),男,汉族,1977年,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翟起超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起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