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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翟起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235号之一移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翟起超(41282519771119101X),男,汉族,1977年,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翟起超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起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