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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虎虎与李晓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虎虎,李晓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白虎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虎虎与李晓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剩余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7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