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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勋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53号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号*栋*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58847677H。法定代表人:洪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西,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徐勋国,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