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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387号原告: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孙存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法定代表人:李雷,总经理。原告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0.08元(已预收2,680.04元),减半收取计2,680.04元,由原告呼伦贝尔信特恒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