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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文与被告刘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文,刘香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012号原告:王秋文,男,1965年9月16日生,锡伯族,住开原市。被告:刘香菊,女,系开原市勾家米厂经理,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文与被告刘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王秋文负担。审判员  刘世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