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恢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永与刘春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刘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恢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刘春涛,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本院在执行王永与刘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