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代表人:唐延福,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宽,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修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地,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2346178.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同事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77054元,扣除执行费79746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497308元。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