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安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安某,男,1973年3月23日生,义县人,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安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安柱下落不明。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4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