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44号被执行人宋壕,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宋壕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壕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宋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壕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壕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