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黎雯与姜延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黎雯,姜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416号申请执行人:钱黎雯,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姜延安,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钱黎雯与姜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姜延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