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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美桃、黄英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桃,黄英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黄美桃,女,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黄英婷,女,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桃与被执行人黄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英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24026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