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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政因与被上诉人朱锦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朱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民终9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锦林。上诉人李政因与被上诉人朱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请法院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姐夫与小舅子的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姐姐离婚前一天,被上诉人伙同其姐姐即上诉人前妻朱小红逼迫上诉人书写了5万元借据,只是当时几个人都承诺夫妻双方各自家中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因为上诉人也向上诉人老家的兄弟借款5.5万元,向上诉人母亲借款1.7万元。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5万元借款全部由上诉人一人承担错误,应由夫妻双方平分。被上诉人答辩称:借条并非被逼迫书写不属实,上诉人所称的借款5.5万元和1.7万元也不属实,与被上诉人也没有关系。朱锦林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政与原告朱锦林的姐姐朱小红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6月19日离婚。2013年初,李政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明确约定利息和借期。2013年6月18日,李政向朱锦林出具一张借条,内容如下:借朱锦林人民币伍万元整。李政2013年6月18日。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政向朱锦林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政对朱锦林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故对朱锦林要求李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的,可要求债务人自借期届满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对借期有明确约定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要返还,故该院酌定李政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李政辩称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与朱小红共同偿还。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共同债务人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主张权利,李政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李政向朱锦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判决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政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期间当庭表示涉案5万元借款不存在恐吓,借条是在上诉人家中书写。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期间当庭表示涉案5万元债务不存在逼迫情形,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逼迫的事实,故本院对于上诉人在诉状中所称的借条系逼迫书写的意见不予采纳。即便涉案5万元借款属于李政与其前妻朱小红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朱锦林亦有权选择向共同债务人其中一人或者二人主张权利。故李政称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政与朱小红各承担一半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倘若该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政可在偿还债务后向朱小红追偿。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卫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