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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辛店乡派出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朱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六号院路段时,撞住行人马某、赵某,造成马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道路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朱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六号院路段时,撞住行人马某、赵某,造成马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24日,平顶山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05mg/100mL。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谢某、高某证言,被害人马某、赵某陈述,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一次性了结协议、谅解书,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7)第427号鉴定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95.05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迅附相关法律条款详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